(2017)豫120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卫江波、郭彦刚等与张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江波,郭彦刚,张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57号原告卫江波,男,生于1979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州区菜园乡南县。原告郭彦刚,男,生于1963年5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博,男,生于1982年1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卫江波、郭彦刚诉被告张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彦刚、卫江波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5月2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江波、郭彦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江波、郭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元,由原告卫江波承担。审判员 孙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琳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