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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海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海卷,女,1980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6年10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海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媚、宋灿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海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邓海卷在邢台市煤建路隆盛市场某布行门市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价值4412元的金色三星S6手机一部,后邓海卷离开门市,李某进入门市发现手机被盗后追赶邓海卷并将其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海卷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邓海卷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的证言,处警经过情况说明,指认手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邢东认定(2016)075号关于盗窃三星S6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海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海卷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退还,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邓海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海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