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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人民政府与戴文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人民政府,戴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法定代表人:朱洪彦,男,镇长。被执行人:戴文有,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人民政府与戴文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戴文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文有履行给付房屋租金55000元,但被执行人戴文有至今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戴文有有月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文有月工资1200元,额满53973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家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