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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7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钻,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钻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钻到本市天河区棠下好又多商场内,盗走伊利畅轻原味酸奶l瓶、进口龙眼1袋、日加满饮品1瓶、多功能充电线1条(共价值人民币59.4元)。二、2017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钻到本市天河区东某大马路必胜客欢乐餐厅门口对出路段,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货车内的金立S100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2元)。三、2017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钻到本市天河区东某大马路东某摩登城门口对出路段,趁被害人罗某1不备,盗走其放在货车副驾驶位的红米NOTE3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钻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第一宗盗窃的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时间三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钻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1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12元、罗某1人民币809元;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钻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 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