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章平与吴迅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平,吴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平,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吴迅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刘章平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迅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3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曾 彦审 判 员 廖���胜代理审判员 胡 凯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清 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