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毛静钧与王凤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祥,毛静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祥。被执行人毛静钧。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3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毛静钧在工商银行名下存款11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38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