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兵兵诉被告开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兵,开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031号原告:陈兵兵,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利利,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郯城街道。原告陈兵兵诉被告开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兵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兵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利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兵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兵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