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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炳梅、高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梅,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梅,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杨,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刘炳梅与被执行人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炳梅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相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