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炳梅、高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梅,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梅,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杨,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刘炳梅与被执行人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炳梅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相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