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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林坚、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林坚,林青,吴华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4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2624K。负责人:林文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坚,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青,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华仙,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被告林坚、林青、吴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689元,减半收取计14344.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注: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