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贵毅、范利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贵毅,范利利,张洪克,洛阳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249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靖,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吕贵毅,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范利利,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洪克,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林安汽车城内工程机械市场B排5号。法定代表人张汝琢。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贵毅、范利利、张洪克、洛阳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