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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心平与王文俊、王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平,王文俊,王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451号原告王心平,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文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新春,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心平与被告王文俊、王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麒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心平、被告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心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又与原告系亲属关系,被告王文俊曾多次向原告借钱,2016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45500元。同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70000元。被告王文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王文俊拒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15000元。被告王文俊辩称,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是本人所写。原告所诉不实,本人已归还原告一部分钱,本人借款实际数额低于原告诉称数额。被告王新春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王文俊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本人王文俊欠王心平145500元。同日,又出具借据,载明:本人王文俊去年欠王心平140000元,王心平说欠170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王文俊已归还借款145500元中的10000元,还实欠135500元。对“王心平说欠170000元”二人说法不一,无法认定。但对“本人王文俊去年欠王心平140000元”,被告王文俊认可是其本人所写,但只认可借了其中的三、四万元。另查明,被告王文俊与王新春于1995年结婚,于2017年3月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文俊借原告王心平现金145500元,已归还10000元,还下欠135500元的事实,已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文俊借原告170000元的事实,因双方说法不一,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王文俊借原告140000元的借据,被告王文俊认可是其本人所写,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文俊辩称只借了其中的三、四万元,因其提供不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文俊二次共借原告275500元。被告王文俊与王新春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文俊、王新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心平借款275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心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王心平负担377.5元,被告王文俊、王新春负担2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