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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亚梅与被执行人董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梅,董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88号申请人:李亚梅,女,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被执行人:董明强,男,汉族,农民,住平川区共和镇老庄村三社。申请人李亚梅与被执行人董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699号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8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陈 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