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52号原告:闫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被告:栗某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127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薇审判员 杨永昌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