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9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六瑞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六瑞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9243号原告: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树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芳,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六瑞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祁小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广,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瑞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祥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