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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陈新和、王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陈新和,王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陈新和,男,1976年7月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王慧英,女,1973年5月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王利民申请陈新和、王慧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4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利民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