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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素芬;王冬情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素芬,王冬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2043号原告:洪素芬,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情,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洪素芬与被告王冬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素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素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冬情偿还洪素芬借款17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王冬情于2016年3月1日向洪素芬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洪素芬借款17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借条约定了借款人若未能按期清偿借款,债权人有权按约定利率收取逾期利息,同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罚息,且王冬情在借条上确认了本笔借款已全额收到。王冬情至今未还款。王冬情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王冬情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洪素芬提供的证据提出反对、反驳的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拟证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洪素芬提供的其身份证及王冬情身份证均系有权机构出具,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确认;2.洪素芬提供的借条由王冬情签字确认,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王冬情向洪素芬借款170000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事实。经审理查明,王冬情于2016年3月1日向洪素芬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洪素芬借款17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若未能按期清偿借款,洪素芬有权按约定利率收取逾期利息。借款后,王冬情至今未向洪素芬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洪素芬与王冬情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有洪素芬提供的经由王冬情签字确认的借条为据,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洪素芬与王冬情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但王冬情至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院对洪素芬要求王冬情向其返还借款170000元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洪素芬与王冬情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为2%,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计算,该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王冬情自借款后至今未向洪素芬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故洪素芬要求王冬情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冬情尚欠洪素芬借款170000元,依法应当返还并支付利息。王冬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冬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洪素芬借款17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王冬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