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蔡永雄、周敏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文,蔡永雄,周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文,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蔡永雄,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敏玲,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陈学文与被执行人蔡永雄、周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蔡永雄、周敏玲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陈学文清偿货款93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其中31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31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31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1.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敏玲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0026.84元,但已被另案冻结;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敏玲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朝北路2号容桂碧桂园8座103号房地产登记,该房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民初1241号查封,待该案将房产处置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本院另案将房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408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