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邢台鑫合利冷轧板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兰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鑫合利冷轧板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兰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鑫合利冷轧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南工业园区广通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07997281-3。法定代表人:路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兰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西段酒务楼村西房屋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308180706k。法定代表人:霍伟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邢台鑫合利冷轧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兰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鑫合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与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856号民事案件、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10月20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将原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变更为:自2014年以来,原被告即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近期经审计核实原告的财务账目,证实原告多付给被告1,187,828.08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多支付的该笔货款被告应予返还。且一审法院合议庭也同意继续审理,被告也没有要求延长答辩期。可以认为一审法院及被上诉人已经认可了上诉人当庭的事实变更。原一审法院仅以5月份的三笔货款作为已付款包括在付款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认清原告诉请的时间范围主要是2014年的经济往来业务对账后得出的结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得到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要求审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重复起诉。由于原告当庭变更起诉时的事实理由,从法律上来看,就已经成为另外一个事实了,根本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基础。综上,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兰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上诉人鑫合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1,187,828.08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鑫合利公司与被告兰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兰润公司曾起诉原告鑫合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邢开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予以维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得到审理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要求审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属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原告的重复起诉,本院不再继续审理。原告鑫合利公司如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可申请再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邢台鑫合利冷轧板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的(2015)邢开民初字第856号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即本案被上诉人兰润公司,被告为本案上诉人鑫合利公司。该案中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给付386,72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结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来看,本案与前案即(2015)邢开民初字第856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上诉人诉称“核实原告的财务账目,证实原告多付给被告1,187,828.08元”,应认定为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上诉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应再次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鑫合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 国 江审 判 员 郭 兵 刚审 判 员 温 立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振庆书记员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