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嘉鸿疏浚有限公司、宁波佳诺疏浚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嘉鸿疏浚有限公司,宁波佳诺疏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嘉鸿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东二巷20号。法定代表人:黄怀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永东,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炜军,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佳诺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悬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永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嘉鸿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佳诺疏浚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1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