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姜某、潘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97号上诉人:姜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上诉人:潘某,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创业A区。。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某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京审判员 任俊杰审判员 谢盼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