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喜文申请欧阳玲、张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喜文,张弘,欧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周喜文,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张弘,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欧阳玲,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作出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喜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欧阳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并于2017年3月15日撤销(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香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