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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殷秀菊、宋昌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秀菊,宋昌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37号申请人:殷秀菊,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宋昌胜,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殷秀菊、宋昌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殷秀菊、宋昌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经庐江县乐桥镇老院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殷秀菊自愿赔偿宋昌胜车辆维修费用900元;二、本调解协议为终结性结论,自双方签字生效后,宋昌胜自愿放弃追究殷秀菊一方任何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事滋事,否则由滋事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殷秀菊与宋昌胜于2017年5月19日经庐江县乐桥镇老院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格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