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明清、赵中艮与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金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清,赵中艮,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金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04号原告:赵明清,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赵中艮,男,44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明清。(系赵明清之兄弟)被告: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北路城市新宸商务大厦A座2楼206号。法定代表人:彭吉富,职务:总经理。被告: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住所地:会东县会东镇汇鑫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菲,职务:经理。被告:金丹,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村民,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清、赵中艮诉被告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财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分公司、金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清、赵中艮于2017年5月24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清、赵中艮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