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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融支行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融支行,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融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民田路华融大厦***楼。负责人:梁广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城、吴韵,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楼。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被执行人: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投资大厦**层。法定代表人:付建平。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融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利息15173.5万元、案件受理费252827.47元、保全费5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7441310182600110535账户,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款项、被执行人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款项,扣划金额合计1484003.98元,扣除执行费17069元,余额1466934.98元本院已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