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0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桂琴申请执行肖向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琴,肖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罗桂琴,女,1980年1月30日生。被申请人肖向春,男,1973年2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258号罗桂琴与肖向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7385.00元,申请执行费161.00元,合计1754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