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祁保发与王礼祥、余代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保发,王礼祥,余代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2号之一原告:祁保发,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礼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余代燕,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保发诉被告王礼祥、余代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