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许宁静、史卫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许宁静,史卫,熊翠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5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负责人:黄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宁静,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史卫,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熊翠花,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以下简称泗阳中行)与被告许宁静、史卫、熊翠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