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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博、赵丽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博,赵丽波,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杨洪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博,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丽波,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广文,黑龙江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彭录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绪,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辉,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洪亮,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高博因与被申请人赵丽波、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杨洪亮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博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高博不应承担对赵丽波的赔偿责任,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高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美华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