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与穆荣升、刘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穆荣升,刘永俭,穆德芳,曹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747号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淮海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2233419R。法定代表人:刘美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青,该公司职工。被告:穆荣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刘永俭,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穆德芳,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曹春来,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与穆荣升、刘永俭、穆德芳、曹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