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出治与曾蝶治、黄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出治,曾蝶治,黄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民初775号原告:曾出治,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雄、杜变治,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曾蝶治,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树木,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原告曾出治与被告曾蝶治、黄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出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雄、杜变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蝶治、黄树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出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蝶治、黄树木立即共同偿还曾出治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借条约定两年利息共计43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判令曾蝶治、黄树木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曾蝶治、黄树木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3月21日向曾出治借款30000元整,曾出治于当日将款项30000元交付给曾蝶治。曾蝶治出具《借条》一份由曾出治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息。后曾出治因需要资金,多次向曾蝶治、黄树木电话及短信催促支付本息,曾蝶治、黄树木却百般推诿,意图逃避其还款付息的义务,曾蝶治、黄树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因该债务发生在曾蝶治、黄树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蝶治、黄树木应当共同偿还。鉴此,曾出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息纠纷。曾蝶治、黄树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蝶治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曾出治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算,两年内连本息一起还清。借款人:曾蝶治。借款人身份证。2015.3.21”。另查明,黄树木与曾蝶治于200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以上借贷债务发生于黄树木与曾蝶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树木与曾蝶治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曾蝶治向曾出治借款,有曾蝶治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曾蝶治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曾出治借款的义务。曾出治请求判令曾蝶治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曾出治与曾蝶治约定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算,但未明确约定系按存款利息计算或是贷款利息计算,故曾出治主张曾蝶治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期限已届满,曾出治与曾蝶治对于借款逾期利息未约定,现曾出治请求曾蝶治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以上借贷债务发生于黄树木与曾蝶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树木、曾蝶治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贷债务系曾蝶治个人债务,故该借贷债务应按黄树木、曾蝶治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曾出治请求黄树木承担上述债务的共同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曾出治诉求合法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曾蝶治、黄树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曾蝶治、黄树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出治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曾出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曾出治负担41元,曾蝶治、黄树木负担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季阳速录员 董娟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