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吕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吕品,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号。被执行人吕品,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号****室。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吕品、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