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国帅与李爱峰、闫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国帅,李爱峰,闫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申国帅,男。被执行人李爱峰,女。被执行人闫林飞,男。本院执行的申国帅与李爱峰、闫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爱峰、闫林飞应向申国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2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