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202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宜兴市联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宜兴市联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20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联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286号。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联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