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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罗霞与被告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库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2741号原告杨某某,男。原告暨原告法定代理人罗霞(原告杨某某之母),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长根(原告罗霞之父),男,60岁,汉族。被告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代表人朱春林,组长。原告杨某某、罗霞与被告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库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原告委托代理人罗长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库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罗霞诉称:2原告系被告组上成员,原告罗霞在1996年由被告分有责任田、土、山等。2017年1月3日,被告组上的土地被浏阳市征地拆迁所依法征收,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制定了分配方案,按照在册人口人均分配85000元。但被告水库组以原告罗霞系出嫁女、杨某某寄存户为由,拒不分配2原告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70000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7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水库组承担。被告水库组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罗霞自幼在被告水库组长大,户籍地在被告水库组,并在组上分得承包地。2014年3月6日,罗霞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居民杨文涛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罗霞户口未迁出,仍在被告水库组生活,并于2017年1月7日生育原告杨某某。2017年1月3日,因经九南路建设,被告水库组的部分土地被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征收。根据被告水库组的分配方案,人均分配征地款85000元,外嫁、子女留存户口不享受水库组征收款分配。2原告未获得分配,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水库组支付征地补偿费共计1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户籍登记卡、征地协议书、分配方案、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我国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原告杨某某系原告罗霞与杨文涛的婚生儿子,其因出生而将户口登记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水库组,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罗霞自幼在水库组长大,户口登记在水库组,在水库组有承包地,具有水库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罗霞与杨文涛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水库组的土地仍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没有出现丧失水库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罗霞仍是水库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罗霞依法有权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被告水库组的决议不得与法律相违。原告杨某某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日常生活须依靠父母抚养,故而水库组的土地亦是杨某某生存的基本保障,故此杨某某具有水库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原告杨某某是在被告组上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之后才出生的,即被告水库组与浏阳市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时,原告杨某某不具有被告组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分配本次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罗霞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5000元;二、驳回杨某某要求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罗霞、杨某某负担925元,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水库村民小组负担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赛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