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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严萍与蒯本楚、薛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萍,蒯本楚,薛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严萍。被执行人蒯本楚。被执行人薛兆龙。申请执行人严萍与被执行人蒯本楚、薛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滨正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兆龙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