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新29民终649号陈道侠按撤诉裁定.doc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侠,布某,鲁某,阿某,排某,艾海提·伊干木拜尔迪,约日妮萨·伊斯马伊力,贺永献,赵满圆,蒋世春,庞家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侠,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布某,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2011年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布某,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乌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某,男,2012年5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布某,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乌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排某,男,2015年5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布某,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乌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海提·伊干木拜尔迪,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约日妮萨·伊斯马伊力,女,1967年9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永献,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满圆,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沙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春,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沙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家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沙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生虎,新疆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道侠因与被上诉人布某、鲁某、阿某、排某、艾海提·伊干木拜尔迪、约日妮萨·伊斯马伊力、贺永献、赵满圆、蒋世春、庞家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沙雅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陈道侠上诉状中自行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两次向陈道侠邮寄开庭传票,均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道侠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诉人陈道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云   丽审 判 员 阿依努尔阿布都拉代理审判员 赵   培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昆   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