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邱家军、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军,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71号申请人:邱家军,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申请人:颜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家军与被申请人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家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明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花苑新村160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邱家军的女儿邱洁以其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中至信·壹号庄园2栋1501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家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颜明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花苑新村160号房产中颜明所占有的全部房产份额,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邱洁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中至信·壹号庄园2栋1501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