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鹏与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负责人:李福奎,总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夏立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鹏与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给付20000元,余款在2017年7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逾期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杨鹏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