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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庆武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申诉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吉刑申101号原审被告人孟庆武因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申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1)公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及(2015)四刑监字第4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孟庆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庆武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