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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连海旺与司建军、尉氏县金城皮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海旺,司建军,尉氏县金城皮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984号原告:连海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建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尉氏县金城皮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西大街镇政府东邻。法定代表人:金文化,经理。原告连海旺与被告司建军、尉氏县金城皮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连海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司建军、金城公司支付劳务费329715元及利息;2、判令司建军、金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6日,连海旺与司建军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连海旺为金城公司建一办公楼和一套别墅,双方对工程质量、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劳务费计算方式、付款办法及安全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连海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但司建军、金城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至今尚欠劳务费329715元没有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连海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司建军、金城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连海旺与司建军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办公楼和一套别墅位于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即本案应当由该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应将本案移送该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