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云斌、袁昌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斌,袁昌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云斌,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2016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李昕,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杨国,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昌波,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09年11月13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3日解除教养被释放。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李翔,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浩,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云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袁昌波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云斌及其辩护人李昕、杨国,被告人袁昌波及其辩护人李翔、李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马云斌、袁昌波通过电话联系商定于9月18日在毕节威宁进行毒品麻古交易,数量为5000颗,价格为每颗23元。9月18日,马云斌驾驶云C×××××长城车运输5000颗麻古从昭通出发,经过中水镇到威宁,袁昌波乘坐赵某1的贵B×××××灰色现代轿车从钟山区出发到威宁,马云斌、袁昌波到威宁后,二人在马云斌的云C×××××长城车上进行交易,袁昌波向马云斌支付现金11万元,马云斌提供5000颗麻古给袁昌波。交易结束后袁昌波乘坐赵某1的车返回六盘水,途径六盘水梅花山公墓附近公路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赵某1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室工具箱内缴获毒品嫌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重量为484.75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8%至16.9%不等。袁昌波到案后,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马云斌,再次联系马云斌进行毒品交易,商定于2016年9月21日在毕节威宁交易1.5万颗麻古,每颗23元。9月20日,马云斌驾驶云C×××××长城车到昭通从“卯哥”(基本情况不祥)处运输毒品到中水镇,之后和李某开韩某的云C×××××银灰色雪佛兰轿车轿车经与上次同样的路径把毒品运输到威宁,当晚马云斌与李某入住锦程商务酒店602房间。次日,马云斌安排李某购买一盒荞酥,并把密码箱里的毒品转移到荞酥盒子里。因袁昌波称车子坏了到不了威宁,要求马云斌到六盘水梅花山交易,马云斌考虑毒品已运输到威宁,且能从中获得9万元利润,便答应袁昌波在六盘水梅花山交易,途经金钟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搜缴荞酥盒中的毒品嫌疑物,经称量鉴定,重量为1451.46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0%至18.0%不等。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云斌、袁昌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马云斌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袁昌波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袁昌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马云斌辩称只于2016年9月21日运输了毒品。马云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云斌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9月21日该桩存在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袁昌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昌波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袁昌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马云斌、袁昌波通过电话联系商定于9月18日在威宁县进行毒品麻古交易,数量为5000颗,价格为每颗23元。18日,马云斌驾驶其的云C×××××长城车携带5000颗麻古从昭通出发到威宁县,袁昌波乘坐赵某1的轿车从钟山区出发到威宁县。马云斌、袁昌波到威宁后,二人在马云斌的云C×××××长城车上进行交易,袁昌波向马云斌支付现金11万元,马云斌提供5000颗麻古给袁昌波。交易结束后,袁昌波乘坐赵某1的车返回六盘水市,途径六盘水市梅花山公墓附近公路上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车辆副驾驶室工具箱内缴获毒品嫌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重量为484.75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8%至16.9%不等。二、被告人袁昌波到案后,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云斌,再次联系马云斌进行毒品交易,商定于2016年9月21日在威宁县交易1.5万颗麻古,每颗23元。9月20日,马云斌驾驶云C×××××长城车到昭通从“卯哥”(基本情况不祥)处获得毒品后,和李某开车携带毒品到威宁县,并入住锦程商务酒店602房间。21日,马云斌安排李某购买一盒荞酥,并把密码箱里的毒品转移到荞酥盒子里。因袁昌波称车子坏了到不了威宁县,要求马云斌到六盘水市梅花山交易,马云斌考虑后答应在六盘水市梅花山交易。马云斌途经金钟镇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搜缴荞酥盒中的毒品嫌疑物,经称量鉴定,重量为1451.46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7%至18.0%不等。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18日15时许,赵某1和袁昌波驾车途经六盘水市梅花山公墓附近公路上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一包。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梅花山、威宁县金钟镇附近S102省道上。3、毒品开封及封装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将当场缴获的被告人袁昌波的毒品与被告人马云斌的毒品开封及封装。袁昌波及马云斌各自在自己涉及的毒品开封及封装笔录上签字。4、毒品称量笔录证实,被告人袁昌波运输毒品麻古嫌疑物净重484.75克;被告人马云斌贩卖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共计1451.46克。5、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收据证实,被告人袁昌波、马云斌贩卖毒品案缴获的毒品嫌疑物共净重1936.21克,(1)(袁昌波运输的数量)484.75克;(2)(马云斌第二次贩卖的数量)A、578.82克;B、582.18克;C、280.46克。6、毒品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告人袁昌波被缴获的毒品嫌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8%至16.9%不等;从被告人马云斌被缴获的毒品嫌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7%至18.0%不等。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赵某1能辨认出袁昌波、马云斌;马云斌能辨认出赵某1;证人李某能辨认出马云斌;袁昌波与马云斌能相互辨认出对方。8、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21日,袁昌波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52××××5781与马云斌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2××××8955有频繁的通话。9、酒店入住登记簿证实,2016年9月20日,李某登记入住威宁县景程商务酒店。10、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袁昌波呈阳性,被告人马云斌程阴性。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袁昌波、马云斌均系被动归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昌波、马云斌作案时均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教养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袁昌波曾因贩卖毒品冰毒零包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23日解除教养。14、电话录音、马云斌入住酒店视频、讯问光盘等视频资料、电子证据证实,马云斌于袁昌波通话的情况、马云斌入住酒店的情况、民警依法讯问被告人的情况。1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云斌、袁昌波对现场进行了辨认。1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7日22点左右,我和袁昌波在他家里吸食了毒品麻古,他说他明天去威宁玩,我说我和他一起去,袁昌波说行。18日十一点的时候,我接到袁昌波,当时袁昌波手里还提着一个咖啡色的布袋子,我们就直接驾驶我开的北京现代车(车牌号是贵B×××××)去威宁。到威宁后,我选了一家餐馆吃饭。一下车,袁昌波就遇到两个男子,袁昌波和那两个男子打招呼,袁昌波还有那两个男子一起进餐馆。我和袁昌波点了一些菜就吃饭,那两个男子没有吃。袁昌波比我先吃完饭,就和其中一个男子离开了餐馆。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就听到袁昌波在餐馆门口叫我把车的门解锁,我就在餐馆里面给袁昌波把车门解锁。我吃完饭后,就正好遇到袁昌波走进餐馆,我就和袁昌波一起离开餐馆,那两个男子也离开了。我和袁昌波驾驶的车从威宁直接回水城,车开到梅花山入城洗车匝道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截停了,公安机关当场从我驾驶的车的副驾驶前的工具箱里搜出了今天我们去威宁的时候袁昌波提着的那个布袋子,布袋子里面有一大包麻古。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我老表马云斌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去威宁玩。然后我就去马云斌家去找他了,到马云斌家已经下午三点过了,然后马云斌就开车带着我去威宁。我在车上时,看见马云斌车后面座位上放着一个红色的密码箱。到威宁后,马云斌就问我在威宁有没有熟人,他有个密码箱要放在我熟人那,我答应他了。然后到威宁中学后面我一个老乡住的地方,我就提着密码箱下车去找我老乡,马云斌开车去停车场。我把密码箱放好之后就看见马云斌走路过来接我,后带着我找一个旅馆住下了,房间号是602。21日10点过,马云斌带着我到一个饭馆吃米线,吃完后我们去开车。马云斌开车带着我走了一段路之后我就下车了,去我放密码箱的这个老乡家里玩。后来,马云斌打电话给我,说叫我把包包(指密码箱)拿走了,然后我就拿着包包出来了。出来后就上了马云斌的车,马云斌跟我说要我跟他去水城玩。我们开着车走了一段路,马云斌又叫我下车去买个装荞酥的盒子,然后我就在街心花园附近买了个装荞酥的盒子。上车之后马云斌叫我把装荞酥的盒子轻轻拆开,不要把荞酥盒子弄烂了,以便把密码箱里的包包放到盒子里后好粘还原。我把密码箱里的包包放在荞酥盒子里装好之后就放在车后面的座位下了,然后我们就往水城方向走了。走到金钟镇附近时,因为堵车我就下车去买水,刚到店里就被抓住了。我被抓住之后,民警问我毒品在哪,我说在一个荞酥盒子里。然后民警就带我和马云斌到车边,当着我的面将这个装荞酥的盒子拆开,从里面找到了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塑料袋里面有两包毒品,然后民警将毒品封存,我和马云斌都签字按指印了。18、证人赵某2(袁昌波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7日的晚上,袁昌波叫我准备11万块钱给他借出去放高利贷。18日早上,袁昌波叫我把钱拿给他,我拿了11万元钱给他,全部是面值100元的,是用一个装鞋子的口袋装的,袋子的颜色是灰白色的,然后他就离开。19、证人韩某(马云斌是的三姐夫)的证言证实,马云斌打电话给我借车,他对我说他的车的风向机坏了,叫我把我的车借他用一下,他用车去威宁县城拉作料和辣椒面。我的车是一辆银灰色的雪弗兰轿车,车牌号是云C×××××。20、被告人袁昌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16日20左右,我打电话给威宁的一个朋友,叫他给我找点东西,就是麻古,价钱是23元每颗麻古,喊他准备5000颗麻古,他说可以,说叫我等两天。到了18日,我就给他打电话,叫他给我准备东西,我8、9点钟去拿。打完电话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朋友赵某1,叫他送我去威宁一趟。然后他就开着一个银色的现代车,我们从水城出发,中午12点左右就到了威宁。到了威宁之后,我就请赵某1在威宁入城街边吃了点东西。在我们吃东西的时候恰好遇到我事先联系买麻古的这个朋友,我就问他给我找的东西找了没有,他说找好了,我问他吃饭过没有,他说吃过了,叫我们先吃,他等我们吃饭,然后我就和赵某1吃饭。吃了之后,我就让赵某1在餐馆等我,我去了朋友的车上,他的车是一辆长城牌哈弗型越野车,好像是一辆黑色的。上车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钱拿给他,然后我就下车了,他偏头示意我说,东西在那边,他指的位置是在他停车的旁边地上。我就提起地上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着的东西,往我们吃饭的餐馆外面,喊赵某1说走了。然后赵某1就从餐馆出来,将车开到路上,我就坐在车子的副驾驶室,将我拿到的东西放在副驾驶室前的脚边,然后我们就开车回水城。估计在下午两三点钟,我们来到水城梅花山公墓,在进城的入城洗车池的过道时,我就看到一辆车在前方路口堵到路。我的第一反应就是立刻下车逃跑,怕是公安,我往车的旁边的地方跑,但是没有跑多远就跑不动了,就被公安抓了。被抓住之后,民警从赵某1的车上的副驾驶室前面的储物盒里搜出了我在威宁买的东西,并且当着我们的面进行封存,我和赵某1也当场签字和按手印。购买毒品的资金是我给我媳妇说我要去借钱放高利贷,然后我媳妇去借的。我购买麻古主要是买来自己吃。我愿意立功,协助你们将卖毒品麻古给我的这个人抓住。2016年9月21日早上,民警将我带出看守所,带到了公安局里面的一个办公室,然后我就打电话联系那个威宁人向他购买毒品。我打通他的电话之后,就向他说我有一个遵义的朋友想买点东西,问他能不能帮我准备好,准备好之后我上威宁去拿。他就问我稳不稳当,我对他说没问题,他就问我要多少货,我就对他说量有点大,要一万五千颗,他就说他只从昭通送到威宁,叫我过去接货。到了10点过钟,我就接到他的电话,在电话中他说我可以上来拿,他在威宁等我,让我把钱准备好带上去。我就对他说我遵义的朋友开车和我一起去,去到威宁我和他电话联系。到了11点过,我按照民警的要求打电话给这个人,对他说我们开的车翻到边沟里了,我的朋友手受伤了,车也受损了,一时上不来,问他能不能送东西下来给我。这个威宁人对我说他不下来,让我赶紧处理好,想办法上来,他在威宁等我。大约过了1个小时之后,威宁人可能是等不及了,就打电话过来催我,问我这边处理完了没有,他说他将东西带在身上不方便,叫我赶紧想办法上去。我就在电话中对他说,我朋友受伤比较严重,我已经打电话给120叫救护车来拉去医院了,受损的车还要联系保险理赔,走不开,不行的话今天就不做了,改天再联系。对方就在电话里对我说,让我赶紧想办法,赶紧上威宁来一趟,他在威宁等到我的,我就说我尽量想办法。到了下午1点过,威宁人再次打电话给我,问我这边的事情处理的咋样了,我就告诉他我现在在水城的医院里照顾我的朋友,他听说之后我感觉他有点不高兴,在电话里有点责怪我的意思,我接着告诉他,我确定不去威宁了,如果他愿意送来水城的话,我可以抽点时间出来和他交易,如果不愿意,今天就算了,改天再做。我这样说完之后,他就很无奈地说,好吧,改天再联系,说完我们就把电话挂了。到了下午两三点钟左右,我的电话又响起来了,还是威宁人打过来的,他在电话里对我说,他从昭通过来一次不容易,还是在今天把事情做完了,他可以送到水城,交易地点就在梅花山,叫我估计好时间在梅花山等他,我就对他说好的。接下来没过多久,陪同我的民警就告诉我,威宁人在开车来水城的路上被埋伏的民警抓获了,并搜出了毒品,民警就将我送回到了看守所。21、被告人马云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19日,家住六盘水水城的四川口音男子打电话给我要一万五千科咕噜,我又联系姓卯的男子,以17元每颗的价格向他购买咕噜。20号,姓卯的男子把咕噜拿给我,四川口音男子说他以23元每颗的价格21号来威宁找我拿货。联系好货源和买家后,我就打电话叫我老表李某20号和我一起去威宁玩,李某说好的。到了2016年9月20日下午两三点左右,我驾驶云C×××××长城车到万海公园打电话给姓卯的男子,叫他把货送到万海公园来,然后姓卯的男子说等我把货拿去处理了回头再把钱拿给他。拿到货后,我在路边市场买了一个密码箱,把货放在密码箱里,然后到老家中水镇去接李某。途中因为我的云C×××××长城车的方向有异常响声,我担心路上不安全,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家的舅子韩某,我以准备去威宁买点作料为理由提出和他暂时换车用一下,他叫我去找他换就行。当天下午四点过,我到中水镇接到李某,我把密码箱拿给李某提着,李某问我是什么东西,我说是我开烧烤店的作料,我叫他等我一会。然后我就开车去换了韩某的云C×××××雪弗兰轿车,换了车后,我又接着李某,然后就一直开着到了威宁。到威宁大概是晚上八点左右,我把密码箱拿给李某,李某就提着密码箱去找地方放好,然后我带着他开了一个酒店住了一晚上,酒店名字我记不清,只知道住的是602号房间。到了21号早上,四川口音男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了,我骗他说我才准备从昭通出发。后我睡到了11点,我和李某起床退了房间,在一个路口吃了早餐,吃东西时我打电话给四川口音男子问他来了没有,他说车子开了掉进沟出事故了,有人受伤送医院,他要去处理,我叫他下午点能赶到就可以。我们吃了东西后,我对李某说我要去办点事情,我叫他去玩着等我。然后我就开车在威宁街上逛了一会,我在车上又打电话给四川口音男子,问他来了没有,他说来不了了,说要不改成明天或者后天,我说我带着这么多东西也不可能去住酒店,我还对他说他不讲信用,从今以后要东西也不要再联系我了,我就挂了电话。挂了电话之后,我想到东西我都带到威宁来了,能赚到九万元,我又有一二十万的债务要还。想来想去,我还是打算亲自把货送去给四川口音男子。我决定好后,我又打电话给李某,叫他把我的密码箱提来,我叫李某帮我买来一盒荞酥,我又叫李某把密码箱里我的作料拿来放在荞酥盒里面,李某不知情,就按我的意思把货伪装好以后,我把装有货的荞酥盒子放在云C×××××雪弗兰轿车后排座位的脚垫上。然后我们就沿着威宁往水城的路走。大概下午三四点钟,刚出威宁,我把车停在路边等李某下车去买水时,就被几个民警冲出来把我和李某抓了,民警在我驾驶的车后排座位前的脚垫上查到我准备送去卖给水城四川口音男子的这一万五千颗货。我卖过两次毒品给六盘水水城四川口音男子,前一次卖给他的也是咕噜。第一次是六盘水水城四川口音男子打电话联系上我后,找我买五千颗马某,我和他谈成以每颗23元的价格,我带到威宁卖给他,和水城四川口音男子谈好后,我联系姓卯的男子准备好五千颗咕噜,因为我没有钱,我和姓卯的男子商量好我们两个合伙做这一次生意,由姓卯的男子出咕噜,我联系买家,然后我和他一起把咕噜用我的云C×××××长城车带到威宁与买家交易。2016年9月18日,我驾驶云C×××××长城车和姓卯的男子从昭通出发,中午12点到威宁。通过电话联系水城四川口音男子,当天中午1点在草海驾校红绿灯拐弯路口过来的一个饭馆见面,当时见面的有我、姓卯的男子、水城四川口音男子,还有一个有点胖的男子。有点胖的男子和姓卯的男子在吃饭时,等他们把饭吃完,我就和水城四川口音男子先出来,他提着钱上了我的车,把十一万元现金当着我的面点给我,我点完钱后,就示意他把货提走。交易完咕噜后,我和姓卯的男子就沿路返回,快要到昭通的时候,姓卯的男子就分给我两万元钱,他分走了九万。交易过程中,姓卯的男子、和四川口音男子一起来的男子没有看到,他们一直在饭馆里坐着等我们。我是从社会上的男子口中才得知这种毒品名字叫咕噜,有些人还把这种毒品叫马某,我提到的“货、咕噜、马某”都是指毒品。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关于被告人马云斌所提“只于2016年9月21日运输了毒品”的辩解。经查,有收集在案的马云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袁昌波的供述、证人赵某1、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电话录音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马云斌分别于9月18日、9月21日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云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云斌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9月21日该桩存在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昌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昌波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昌波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且被抓获的毒品数量达484.75克,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昌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昌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昌波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马云斌,属重大立功表现,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云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运输、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袁昌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的第二桩系特情介入,可对马云斌从轻处罚。袁昌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马云斌,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袁昌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云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袁昌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36.21克予以没收;四、作案工具牌照为云C×××××的哈弗牌汽车一辆、手机三部、密码箱一个、银行卡二张、绿色乔酥盒子一个、灰色口袋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肖祥云审判员 任天贵审判员 石瑞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