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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滨与李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滨,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滨,男,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明强,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张滨诉被告李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强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强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00元。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