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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6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6074秦安林与彭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林,彭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初6074号原告:秦安林,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彭卫民,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秦安林与被告彭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卫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因经济之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应原告的要求,出具了相应的借条。被告借款后,仅归还部分借款,尚欠63万元未归还。经了解,被告还有其他大额债务未能偿还,且已失联,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彭卫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彭卫民多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确认分别借到原告15万元和50万元,合计65万元。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原告因向被告催要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举证及自认还款情况,能证明彭卫民欠秦安林63万元借款的事实。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归还。但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安林借款本金6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7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杰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人民陪审员  张昌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