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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华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98号被执行人:赵华星,住连云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6)港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