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华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98号被执行人:赵华星,住连云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6)港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