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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中央大街104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道台桥镇。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督字第168号支付令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