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青与许忠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许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忠良,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青与许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青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贾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