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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青与许忠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许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忠良,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青与许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青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贾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