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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丰香、管振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丰香,管振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丰香,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振海,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丰香因与被上诉人管振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丰香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丰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郭丰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丰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丰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向东审 判 员  高中日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