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宿桂萍与财音吉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桂萍,财音吉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028号原告:宿桂萍,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财音吉雅,男,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宿桂萍与被告财音吉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25日原告宿桂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宿桂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桂萍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