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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萝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家、郝雪、顾宇锋、王晓林、丁勇军、刘树辉、姜志强、闫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家,郝雪,顾宇锋,王晓林,丁勇军,刘树辉,姜志强,闫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亚斌,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萝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王学家,男性,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2队农民,住名山农场场部汇丰花园1号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郝雪,女性,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2队农民,住名山农场场部汇丰花园1号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顾宇锋,男性,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10队农民,住名山农垦社区牧业园区3组14栋4号。被执行人:王晓林,女性,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10队农民,住名山农垦社区牧业园区3组14栋4号。被执行人:丁勇军,男性,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14队农民,住宝泉岭农场鑫梧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刘树辉,女性,1981年8月1日出生,名山农场14队农民,住宝泉岭农场鑫梧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姜志强,男性,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16队农民,住名山农场场部名雅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闫新民,男性,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名山农场水务局职工,住名山农场场部名雅汇丰花园4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萝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家、郝雪、顾宇锋、王晓林、丁勇军、刘树辉、姜志强、闫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23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