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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赌博罪2017刑初60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6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1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2017年5月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始,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宝汉直街三巷19号一楼中国体育彩票店内,通过电话、微信、店内接受投注的方式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活动,并由汪某(另案处理)帮忙登记赌博投注情况、接受他人投注并收取投注及支付兑奖资金。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汪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博投注情况记录一批(经鉴定,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252982元)及移动电话2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另外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笔记本5本、移动电话2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榕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